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
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2.4 成员单位及职责
2.5 专家组
2.6 预测预报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公开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6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应急能力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制度保障
6.8 宣传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更新
7.3 预案实施
8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有预案基础之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北安市重污染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黑政发〔2023〕19号)《北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安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沙尘暴、臭氧(O3)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北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方案、部门预案或企事业单位“一厂(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详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工信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粮储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以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督查组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抽调专人组成(详见附件2)。
2.2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预警报批工作。黄色预警的发布、降级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3 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督查组应进行督导检查。
2.4 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门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在本预案发布7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舆论监督。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工信科技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局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
市公安局:配合劝阻、制止、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移动源项目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组织重点企业落实环境空气重污染内部应急预案;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牵头组织各乡镇并协调农垦、森工建立联动机制,严控秸秆焚烧。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扬尘源项目清单》(施工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督导检查,组织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建筑工地管理的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配合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移动源项目清单》。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和固化压块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商粮储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负责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20分钟内向上级应急主管部门报告;指导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管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检查并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各供热管理部门通知并督导供热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扬尘源项目清单》(道路扬尘);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街道裸露土地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做好重点时段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当气象条件具备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5 专家组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建议。
2.6 预测预报组
由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接收上级下达的预警预测信息,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扩散条件进行预测预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空气质量、气象等监测、预报数据,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现状分析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预测预报组根据上级下达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 会商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 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3.2.2.1 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2)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2 预警升级或降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3.2.2.3 预警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3.2.2.4 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通知
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60分钟内,向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市委政务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预警信息。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20分钟内,向黑河市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预警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大气污染程度为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为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通告发布后12小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市政府组织乡镇、农垦、森工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4.3 响应措施
4.3.1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4.3.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局、市教体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农垦、森工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结合道路实际情况,采取干式或湿式清扫方式,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现有“禁烧”范围内的基础上,在重污染天气发生范围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城镇街道烧纸。
(4)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所列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黄色应急减排措施。
(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2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4.3.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结合道路实际情况,采取干式或湿式清扫方式,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现有“禁烧”范围内的基础上,在重污染天气发生范围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城镇街道烧纸。
(4)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上路行驶。
(5)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所列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橙色应急减排措施。
(6)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3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4.3.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3)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结合道路实际情况,采取干式或湿式清扫方式,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7)在条件允许时,市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现有“禁烧”范围内的基础上,在重污染天气发生范围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城镇街道烧纸。
(4)禁止柴油货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内上路行驶;每日6时至24时,禁止外地重型载货车辆进入市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5)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所列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红色应急减排措施。
(6)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 信息公开
市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预警、升级、降级、解除信息;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以来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市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6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5 总结评估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
6.3 应急能力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根据天气情况,报请总指挥批准后,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6.5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6.6 技术保障
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交流与培训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7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通讯顺畅。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工作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6.8 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应急演练,加强实施方案能力训练。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北政办规〔2020〕3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附件:1.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北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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