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安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及扶贫项目后续资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北农办发〔2022〕2号
关于印发《北安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及扶贫项目后续资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
现将《北安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及扶贫项目后续资产管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安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北安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及扶贫项目后续资产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中央、省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方向)项目监督管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更好发挥产业帮扶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用,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黑龙江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指南》、《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方向)项目监督管理的九条意见》(黑乡振发〔2022〕3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函〔2021〕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管理
衔接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一)资金投向
1.中央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等;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2.省衔接资金。除可用于中央衔接资金规定的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和公益岗位补助。可统筹安排不超过60%的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在确保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非贫困村数量、发展程度等实际因素,适当调整省级衔接资金可统筹的比例。
3.各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例。2022-2025年度,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分别≥55%、60%、65%和7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
4.项目管理费。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
(二)负面清单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如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等,以及低保、医保、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和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三)时限要求
1.在收到财政指标文的第二天,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准确公开衔接资金收到时间、额度、拟安排使用等情况。
2.砍块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到县后,45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向黑河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备案材料明确中央、省级衔接资金产业占比和衔接资金项目地理坐标。
3.7月中旬、10月中旬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全国平均进度或者序时进度。
4.1年以内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100%。
(四)需要注意防范的事项
1.严格执行负面清单,严禁超范围使用衔接资金。
2.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衔接资金。
3.秉持实事求是,严禁“以拨代支”“以拨代报”。
4.及时公告公示,严禁公告公示不及时、要件不全。
5.注重项目实效,严禁单次投入或累计投入额度超过2000万元。
二、项目库建设管理
项目库是指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一)建设规模
与年度资金安排紧密结合,与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计划使用方案相匹配,年度资金规模可参考上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当年度项目库资金规模与实际下达的中省市县衔接资金比例大体在1.5-2之间,并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项目库规模进行动态调整。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完成时限
年度项目库建设应在上年度10月末前完成,项目库系统操作权限随之关闭。各乡镇要在每年的9月末前完成项目库项目申报工作。年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市场前景、资金到位、政策调整等情况,向省乡村振兴局申请开放项目库信息系统调整权限,调整后系统关闭。申请报告中体现动态调整的项目数量、项目基本要素等内容。申请调整的报告,已实施项目与项目计划对比情况将纳入年末项目库评价。
(三)项目选择
1.到村到户类项目。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要结合村户资源禀赋,梳理群众实际需求,经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后确定项目,履行入库程序。
2.跨区域、规模化项目。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项目,经充分征求相关村意见后,履行入库程序。
(四)入库项目标准
1.程序标准
规范项目库建设程序。到村到户项目要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行业部门论证、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项目库建设程序和“三公示一公告”制度。村、乡两级公示采取公示栏张贴、大喇叭宣传等方式,县级公示、公告采取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方式,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
(1)村申报。村级要召开有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参加的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项目,公示后报乡镇审核。
(2)乡审核。乡镇要通过会议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村级。乡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行业部门进行论证。
(3)县审定。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各乡镇上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组织专项论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论证把关作用,组织召开论证会,出具论证报告,及时反馈乡镇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召开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入库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复,纳入县级项目库,并予以公告。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2.项目要素
入库项目的基本要素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坐标经纬度、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及来源、预计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使用方式、群众参与方式、责任单位、带农益农机制、绩效目标等。要素不全、不完整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五)需要注意防范的事项
1.严禁非涉农领域项目入库。
2.严禁领导审批代替项目论证。
3.防止工作跑粗,随意简化规定程序要求。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确定
1.项目计划。要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计划,参考上年度到县衔接资金规模(包括中省市县衔接资金),从年度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经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上述工作均在每年11月末前完成。
2.项目立项。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经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实施的项目,同时报黑河市备案。项目备案经黑河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对项目进行批复立项。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主体
①村级自建自营项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②政府采购类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③乡(镇)政府或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规定。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禁私自转包中标项目给非中标企业和转借工程资质给无资质公司或个人等行为。
2.项目实施阶段
①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
②项目施工期间,在施工地点竖立项目基本情况公示公告牌,拍照留存以备国家考核评估查验。
③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形象进度相匹配,6月底前衔接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50%,9月底前衔接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75%。
④年度项目必须当年完工,年度资金不得跨年度使用(质保金、项目结余资金除外)。
3.项目验收阶段
①项目竣工后在30日内按标准进行验收。
②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③当年完工项目务必完成竣工决算及资金拨付。
(三)需要注意防范的事项
1.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防止随意调整项目影响开工进度。
2.及时拨付项目工程款和兑付农民工工资,严防“两拖欠”。
3.为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实施。
四、资产运营管理
(一)开展确权登记
移交后的项目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资产确权登记,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跨村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资产要按照相关行业要求进行确权;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经营性资产确权登记,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扶贫项目资产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由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制定确权登记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登记机构)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政府要依法登簿颁证。确权登记结束后,人民政府应组织各行业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二)落实后续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县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行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规范后续管护运营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职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按照行业部门后续管理责任清单,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四)规范收益分配使用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需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等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严格项目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乡镇政府核准、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六)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档案。
按照“一项目一档案”标准,建立衔接资金项目精准档案,并动态更新档案内容。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包含项目建设进度照片等关键要件的纸质版及数字化精准档案(拍摄照片建议使用手机软件“元道经纬相机”)。档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资产移交、资产确权、后续管理责任清单、后续管理制度、运营管护规范、收益分配机制、资产处置以及与之相关材料。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部门及乡镇责任,成立以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具体任务,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工作方案要抄报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并按属地原则同步报市级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2.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
(一)产业帮扶项目的范围界定
产业帮扶项目主要指各地利用扶贫专项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的,旨在带动广大农民,特别是优先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的产业项目,将联农带农的农户范围明确到村。
(二)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的主要方式和绩效评价
要切实管好用好产业帮扶资金和项目资产,充分发挥联农带农作用,主要可采取“五联五带”方式。
一是通过资产收益“联”,带动农户智志双扶增收。产业帮扶项目资产租赁给企业经营形成的租金、政府直接投资入股企业合作经营产生的收益,以及政府自主经营收益,要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收益资金支付给项目资金资产关联村的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实施收益分配。租金收益、股份合作经营收益及政府自主经营收益等情况纳入项目绩效评价。在村集体实施收益分配过程中,要优先考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对无劳动能力的人口,可直接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人口,要紧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建设等工作,引导其参与公益岗等投工投劳方式获得收益;有条件的村集体还可将收益资金用于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奖励激励帮扶等,激发农民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动能。
二是通过产业服务“联”,带动农户自主发展增收。产业帮扶项目经营主体可在农机作业、农资采购、产品销售、土地流转等产业服务方面,支持农民自主发展产业增收,农户节本增收纳入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经营主体需与农户之间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确保农户切实受益。到户类项目资产由村集体指导农户自主经营,经营收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
三是通过代理生产“联”,带动农户托管经营增收。产业帮扶项目经营主体可采取代种、代养、代加工等方式,代理农户发展产业,延伸产业发展链条,以解决农户自身发展条件有限、经营能力偏低等问题。农户可向产业帮扶项目经营主体支付相应费用,项目经营主体免费提供托管经营服务的,可按市场同期价格折算农户增收效益,并纳入项目绩效评价。
四是通过吸纳就业“联”,带动农户入企务工增收。产业帮扶项目经营主体应积极吸纳本地农民入企务工就业,引导农民通过自身劳动获得工资性收入。产业帮扶项目经营主体需与务工农民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明确用工时间、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方式等事项。项目经营主体支付的用工工资纳入项目绩效评价。
五是通过股份合作“联”,带动农户入股分红增收。产业帮扶项目经营主体可吸纳农户资金入股或土地经营权、房舍等资产折资入股参与合作经营,入股农民按股份获得经营分红收益。入股分红收益超出同期农户个人之间资产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收益,纳入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经营主体需与入股农民签订规范的股份合作经营协议或合同,保障农户权益。
(三)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协议或合同
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协议或合同主要由项目资产确权方与项目经营主体,或项目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签订。协议或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营风险责任、违约责任、执行期限等内容。协议或合同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涉及养殖业的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四)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运行监管
一是坚持底线思维,确保项目保底收益。对2021年以来形成的产业项目资产,租赁给经营主体经营或政府直接投资入股企业合作经营的,每年租金或合作收益不能低于投资额的5%,要符合村民集体意愿。项目资产再次租赁经营的,如需调整租金额度,需重新履行公开公示,每年力争经营效益最大化。对2021年以前实施的产业帮扶项目,确需重新租赁经营的,租金额度由村民全体(或代表)会议确定,并对已租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及时纠正租金不合理等问题。产业帮扶项目后续运维管理所产生的费用需明确由经营主体承担。
二是突出地域特色,扩大项目综合效益。结合实际,站在农民的立场上考虑产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哪种机制好就推广哪种,不搞千篇一律、不搞“一刀切”,确保项目联农带农符合农民意愿。产业项目资产租金收益、以及通过吸纳农民就业、产业服务、托管经营、吸纳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农户直接增收的净收益情况,村集体要进行及时核实、公开公示,每年建立台账,并经受益农民签字确认。
三是压实各级责任,强化项目运行监管。乡村振兴部门对产业帮扶项目后续管理和联农带农工作要加强监督指导,压实项目所在乡镇、村的主体责任,逐个项目明确联农带农方式,深入开展农民知晓率、满意度等情况调查,及时整改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反馈联动效果,梳理总结示范项目典型。
六、中央、省衔接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一)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对使用衔接资金实施的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要在立项、建设、使用等环节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在立项环节,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承担终身责任。在建设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进度及验收负总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在使用环节,项目资产的产权单位对后续管理运营和持续发挥效用负总责,人民政府、项目施工单位以及资产监管部门(乡镇)、产权单位的负责人共同承担项目管护运行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责任人变更手续。各环节相关负责人均应签订项目终身责任承诺书,并装入衔接资金项目档案,报黑河市乡村振兴局存档。
(二)深化资金项目公示公开。
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微信公众号、本地电视台新闻栏目,及时公示公开衔接资金规模以及具体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其中,乡、村两级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村公示栏、村大喇叭进行公示公开。
(三)建立衔接资金项目标识。
项目中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在30天内完成二维码信息录入和项目地标识设立,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内容、实施单位、资金归属、中标价格、工期以及承建、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和法人等信息。项目竣工后,项目标识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并及时补充和更新项目经营效益、联农带农、后续管护等信息。
(四)落实量化评价奖优罚劣。
在每年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中,重点加强对产业项目建设、运营、联农带农等情况的量化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对我们下一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增减挂钩。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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